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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最高罚3万元 福建修改条例

来源:厦门日报 发表时间:2023-07-28 14: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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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图)

●业主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执行期未满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或者有违章搭建、破坏房屋外貌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鼓励和引导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职人员通过法定程序参与社区治理,推动在业委会中建立党组织。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决定。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新《条例》,业委会委员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的,业委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委员资格。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不作处理决定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予以督促。

针对物业到期后的续聘问题,新《条例》也进行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向业委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预收或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其账目、其他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

新《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将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在每季度的首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公共收益收入以及使用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业主有权查询与公共收益相关的收支明细、合同、协议等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公布、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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