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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侨食品: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_每日速讯

来源:证券之星 发表时间:2023-06-25 22: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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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339            证券简称:南侨食品         公告编号:临 2023-038


(相关资料图)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3        -       2023/7/4     2023/7/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27,976,61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8,392,984.8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3     -       2023/7/4     2023/7/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在解除限售前,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

根据本计划未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

司收回。

   南侨(开曼岛)控股公司(英文名:NAMCHOW (CAYMAN ISLANDS) HOLDING CORP.)、

Alfred & Chen Partners Co. Ltd.、Intro-Wealth Partners Co. Ltd.、宁波梅

山保税港区侨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其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

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

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于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得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

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

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 0.30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有关问题,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南侨食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1955678

特此公告。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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